急需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详细点,谢谢!

2024年11月30日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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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障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而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二者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包括某些证据规则的通用性。但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二者存在重大区别:⑴目的、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⑵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而刑事诉讼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除了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之外,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⑶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私权,采取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等,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⑷具体程序制度不同。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除了上述联系外,还存在着交叉现象,即所谓的刑民交叉。刑民交叉是指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即需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处理这种交叉现象,世界各国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平行式,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与民事责任诉讼互不影响,分别进行,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英美法系采取这种模式。二是选择附带式,也是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即允许当事人选择在刑事诉讼当中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不管采取哪种模式,原则上刑事判决与独立民事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二者所认定的事实互不影响,仅得相互为证据资料而已。其例外情形是具有对世效力的民事形成判决,刑事法院应当受其拘束。我国处理民刑交叉的做法是与大陆法系基本一致的,如《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我国处理刑民交叉具有一些独特之处:⑴我国过于强调刑事优先原则,一般采取先刑事后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⑵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就精神损失要求赔偿,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⑶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相互之间发生何种效力未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生效判决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推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网友(2):

民事诉讼,触犯了民法、物权法等,需要给予民事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触犯了刑法,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律程序。
如有附带关系,先审理刑事再审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