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认购金”与“定金”是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从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尽相同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而在此期限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购买二手房时,需要了解这几个重要点,然后才能下定金
1、了解房屋情况
买的房子毕竟是日后要经常居住的地方,在二手房过户的时候也要像选购商品房一样,认真了解房屋各方面的情况。
2、核实手续是否齐全
二手房过户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好各种各样的手续,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房产证,房产证是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是有很大风险的。
3、明确房屋产权
二手房要认真看看房屋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因为有些房屋有好几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购房者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由于是二手房,所以此前对于这个房屋的处理是由卖方决定的,而且也有可能这个房屋还在出租中。大部分人比较注重房产证以及过户手续,而不怎么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情况,购房者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5、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这也是一个在二手房过户过程中容易被很多人忽略的问题,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而且欠下很多费用,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房屋,欠下的全部费用都可能要购房者全部承担。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居装修知识问答》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
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从法律上讲,定金应是“上家卖房、下家买房”的担保,上家违反约定不卖房应向下家双倍返还定金;下家违反约定不买房无权要求上家返还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由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为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下定金时遵循下面四个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综上所述,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订立定金时,一定要注意交付定金的条件、目的及交付方式等,因为定金一旦订立,想到反悔,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此,建议您在遇到此类状况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相信律师会帮您很好地解决相关事宜,也会解除您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