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能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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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1、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
2、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除了以上条款外,还有两条规定需要创业者注意:
1、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2、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按着这些标准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