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题中“分公司”的概念。假设题中“总公司”名称为“A公司”,各地“分公司”名称为“A公司某地分公司”且为“非法人企业”,则相互间为总分公司。再假设,各地“分公司”名称分别为“B公司”、“C公司”等且为法人企业,则相互间不是总分公司,而是母子公司。不知题中属于何种情形?
请补充。
关于补充问题。
由于题中公司间形成总分公司关系,则题中:
1、收入问题
在税法上,总公司、各分公司均为独立纳税人(均办理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件),因此,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对外收取货款,该收入属于总公司。
由此,题中收入应作为总公司收入并入账,不作为分公司收入。
至于总公司划转收入至分公司的,可作营业成本处理(题中为“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的金额)。需要提醒的是,分公司取得的收入,仍应依法计算缴纳流转税。
2、管理费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至于所得税方面,由于总分机构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方式,因此,收付的管理费在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然相抵归零,不存在能否扣除的问题。
3、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核算问题
总分机构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可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单独设置如“内部往来”等科目进行核算,由企业(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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