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处理,如果合同规定了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把违章处理掉。
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租代购的风险:一、有些租赁公司一方面打着以租代购的口号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而另一方面将汽车抵押给银行方便自己做资金周转,而他们与银行间的融资合同细则消费者事前不知道。如此一来,消费者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租金。二、以租代购本质上就是融资租赁。从形式上讲,法律是允许融资租赁,但严格地说,以租代购目前还不完全受法律保护,因为它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单从租赁方面来看,只要租赁双方主体都具备资格,签订了合同,就不违法。比如说,消费者要是把使用权转移到所有权,即消费者交了全款但是车又不在本人名下,那么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在合同期满需要指定过户的消费者,需要跟租赁公司在合同上备注清楚。三、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相比,后者是一种买卖交易,买方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前者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租车公司)所有。因此在选择以租代购的服务方之前,必须先了解该租赁公司的实力,以及充分了解该租赁公司对于合同存续期间意外风险的处理方式。目前,以租代购信用风险成为了行业内的最大隐患。以租代购主要的隐患在于产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及事故责任划分和承担。对于消费者来说,主要是费用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合同到期缴纳全款后租赁公司不过户的风险。在此告诫各位消费者务必在认清以租代购的风险和租赁公司实力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购车,以免日后产生不愉快的经历。另外:首先,以租代购涉嫌流质条款,没有经过市场公平估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次,在违约情况下,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客户要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显然过高,要求返还车辆及部分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看你当时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