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航大学招飞的上站体检项目

2024-10-30 1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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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