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题出自法律硕士联考,其中四联学校的某一年的模拟题的原题。我只论述要点,简要予以说明,附上法条作为参照。(由于本题是考试类题目,所以不必纠缠细节,要抓住考试的采分点)
案例一:(1)、因为想跟别人老婆结婚,毒害其夫,此种行为并未涉及公共安全,故刘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2)、刘某明知自己投毒,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陷害马某,客观上构成了故意捏造事实,所以应定故意陷害罪。 (3)、许某是受害人,和刘某一起去公安机关告发马某,许某并不知事实,所以许某无罪。(以上内容略述)
案例二:(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犯强奸罪。(2)、甲在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教唆犯,应当在整个案件中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教唆未满18岁的青年犯罪,也应当从重处罚。还有甲在缓刑期内,应当撤销缓刑考验期,依照69条,原判刑2年和强奸罪数罪并罚。(3)、15岁的小孩乙构成强奸罪。由于是自首,年龄不满18岁应从轻处罚。(以上内容略述)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个是2003年司法考试刑法卷第54题
答案(D) 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无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A) 被害人温某
(B) 刘某的父亲
(C) 刘某的哥哥
(D) 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考点:哪些人可以申诉
解析:根据刑诉法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C项中的哥哥应为胞兄,才属于进亲属的范围。
这个是2003年司法考试刑法卷第54题
答案(D) 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无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A) 被害人温某
(B) 刘某的父亲
(C) 刘某的哥哥
(D) 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考点:哪些人可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