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一级的标准是什么

2024年11月20日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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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