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2024年11月14日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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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就会引起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基于发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纠纷的情形。这些情形是:①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②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③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④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⑤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⑥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⑦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⑧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各地都发生了一些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据一项对百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显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经验,盲目发包。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生产能力等缺少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收益与投入悬殊,经济利益分配产生不平衡,发包方要求调整承包基数而引起纠纷;二是行政干预。例如行政决定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适度规模经营而引起的纠纷。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预承包户的经营自主权,对种植作物要求“一乡一品,一县一品”等;三是违背民主评议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包和承包。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以诱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甚至入暗股,自发自包,引起群众不满,酿成纠纷;四是“红眼病”诱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对这部分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人产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发包方屈从这种压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发包引起纠纷;五是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义务,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等;六是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纠纷。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不止这些,但这些纠纷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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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效力问题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据法理,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对重大承包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并获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这就是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法》在对此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应当遵循的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作出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上述均为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但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作了例外规定,其中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就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因发包方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没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牵扯到合同无效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来讲,一旦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还土地的经营权,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对因发生纠纷可能影响生产的,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本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在返还土地的经营权时,应注意结合农村实际及农时,从有利于生产和收获,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一般为30年,这种具有长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成本应分摊在整个承包期;再者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仅仅支持其直接损失,而不考虑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农村工作的稳定及生产力的长远发展,因此对因合同无效给农民造成的间接损失,法院应予以适当的支持。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及第57条、第58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保护作出丁详细规定。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停止侵害纠纷等很多,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首先审查流转的效力。不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往往导致流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