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11-02 07: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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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至四级退出劳动岗位,单位不再支付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工伤一至四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资是劳动报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退出劳动岗位,不再工作,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