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规定: 2002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原则上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因为你公司是在2007年成立的,所以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局征管!! 2、虽然你们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但地税局征你们的企业所得税错误!因为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其主管税务局才跟着主体税种走。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 3、您可带上以上两个文件,与主管地税局业务部门沟通交涉下。如主管税务官员仍执迷不悟,可向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领导提出申辩和复议。完全不需要害怕,如果您没偷漏税,有何惧怕的?千万不要这样继续两边一起交,将错就错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