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承担损失吗?

2024年11月19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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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黄恢月编辑同志:
我们在做散客业务时,按照我们的操作规程,都会预先向游客收取一定的订金,然后开始业务操作。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线路的细节问题尚未与地接社完全确认,旅行社很难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只能向游客出具收据,这是目前旅行社的普遍。我们经常遇到的难题是,有些游客交纳订金后,临时取消行程,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订金。由于我们已经开始了业务操作,并产生了费用,希望游客能够承担,但游客予以拒绝,理由是虽然已经交纳了订金,但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就和旅行社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旅行社应当全额退款。我们认为游客应当承担损失,但找不到没有足够的理由。请问,我们要求游客承担损失的要求是否合理?请予以及时解答。谢谢。
上海读者 谢文华专家解答:
谢文华读者你好。你的困惑也是许多旅行社的困惑,旅行社遇到此类问题,要么按照游客的要求,全额退还订金,但心有不甘;要么就是扣除全部或者部分订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游客很不满意,每次都是你来我往的“拉锯战”,耗费了不少精力。现就你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一、关于《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条例》第28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这是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虽然《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是行政方面的要求,而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三、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游客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而并不像游客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游客的观点是错误的。
四、游客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游客由于自己的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游客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以要求游客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游客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游客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游客收取损失费用。
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游客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游客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