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

2024年11月15日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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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在审判实践中,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因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判决双方离婚?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以下四点: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
“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
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在向法院陈述时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而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
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的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
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四、证据上有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然,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相对的证明力稍弱。

网友(2):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婚姻法》中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分居满两年,这两年指的应该是连续分居,期间又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应当从最后一次分居始开始计算。在本案中,胡某与潘某分居不满两年,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当不准予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胡某与潘某分居时间超过4年,说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姻法》中第32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应联系实际来分析,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分居期间,虽有恢复同居生活情况,也并不一定表示夫妻双方和好.就本俺而言,胡某与潘某分居超过4年之久,虽然之间恢复过同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在同居期间再次恶化,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评析]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在以分居为标准来判决离婚时,要按《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来办理,但同时也应当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各方面情况,用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要注意当事人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生活、学习、工作的其他因素。另外还有夫妻关系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考虑准予离婚。

网友(3):

法律上的分居满两年是怎么认定的?现在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生活的情况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构成法律上的分居。所谓夫妻两地分居通常是夫妻双方在继续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终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持续满两年,法律上就可以认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网友(4):

就是字面理解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