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4)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5)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7)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8)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