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提离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年11月17日 18:2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可以是手写的申请或电子邮件形式,只要是能以文字作为依据的形式都有效。

网友(2):

你好!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参考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后因工作琐事一时赌气,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明确辞职。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此后周女士表示反悔,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她到法院起诉,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遂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点评: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网友(3):

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