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怎么办 可以打电话挂失吗

2024年11月17日 05:3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身份证丢失可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不可以打电话挂失,也不需要办理“挂失”。

二、相关规定:
1、《公安部关于身份证相关事宜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

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网友(2):

不需要挂失,申领补办即可。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网友(3):

若丢失,可以在尽早的时间在你居住地报案。这个报案记录,在日后可能的纠纷情况下,比较有说服力。(这一点是我曾经在北京公安系统网站上咨询得到的答复)
同时,去一家公共出版的、有公示功能的报社,去登报。花不了多少钱。记得把那张报纸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