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不是单一的,消费者权益既需要具有一定行政强制色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也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消费者维权组织共同参与,更好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
2、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因为消费者协会这个名称很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没有会员,不收会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不同。
3、消费者协会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从事的是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承担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因此,消费者协会这一称谓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妥,更能够体现其公益性职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全国人大常委:消协应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制网—常委委员建议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不是单一的,消费者权益既需要具有一定行政强制色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也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共同参与,更好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而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中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消费者组织”这部分,更多强调的是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而忽略了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功能。
第二,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因为消费者协会这个名称很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没有会员,不收会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不同。
它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从事的是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承担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
因此,消费者协会这一称谓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妥,更能够体现其公益性职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消费者协会-百度百科 中国新闻网-全国人大常委:消协应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法》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而消协事实上又不符合《社团登记条例》中的社团条件。消协本就是政府发起成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机构,更符合委员会、理事会的情况。二是消协吃不饱,渴望政府支撑。虽然《消法》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消协经费,但实际上,消协经费是得不到政府保障的,没有纳入政府经费预算。大多数消协的经费都是靠有关系在政府那里要一点,工商(因为消协下挂在工商部门下面的,是工商的二级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支持一点,企业赞助的一点,日子过得紧。于是消协就想往政府那边靠,一方面解决经费问题,另一方面预防因企业赞助而欠公正的问题。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与一般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纯民间组织有着本质的不同。消费者协会目前的名称与一般民间组织容易混同,不利于生存与发展。一些相关部门因其是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该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制和拨款。由于消协名称与性质不符,社会有关方面认识不一,消协未来发展值得忧虑。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消协组织定性问题更加突出。
消费者协会因受其组织性质、保障措施、运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弱化,除了受理投诉和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外,引导、监督、检查、建议等职能很难得到有效地发挥。对此,上海、浙江等地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其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
这俩都不是一回事儿好么,消协是社会团体;消保委是工商总局下的事业单位。虽然都是消费者保护组织,但是性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