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按50%的加计扣除是怎么算的,会计怎么处理??谢谢

2024年11月20日 11:27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网友(2):

如费用是100万,则所得税扣除时可以是100*(1+50%)=15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时,当时发生时100万,还是如实反映,是怎样就是怎样
所得税上报时,只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只用考虑总的所得税金额,不用考虑某个单项的扣除额,所以不用管它。

网友(3):

你好!
支出100,实际扣除按150。
会计上正常核算,无需额外处理。
所谓额外处理,体现在所得税申报环节,即应纳所得额的计算上。
如有疑问,请追问。

网友(4):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