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指的是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几个方面.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中核心内容为“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其他内容还包括(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选择I裁判的自由等。
合同自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同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使当事人意思能够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仍然享有决定缔约,缔结伙伴和活动内容,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等自由。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这种自由都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争取的法律措施,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以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充分的合同自由为前提。正因为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因而以调整交易为主要内容和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可以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说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指标就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允许尊重立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合同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解释,合同自愿原则即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内容,还可以以自由约定调整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1)由此可见,自愿原则在含义上基本涵盖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