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或者通告员工的,员工应当遵守。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经单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辞退。这种情况下,属于员工自身过错造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签合同没关系,对方的疏忽可以辞退,未尽其职。不需补偿。
可以辞退,出现了合法事由。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原创
能否辞退?能 不过,你没有签合同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员工可以申请赔偿。
多次迟到早退,可否累计为旷工天数并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杨某于1999年10月进入B公司工作,担任出纳员。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杨某严重缺勤,共计迟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纹打卡95次,累计旷工在一年内已超过15日。
2013年1月18日,B公司以严重违规为由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于2013年4月2日申请仲裁,但不服从仲裁裁决并于2013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B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391.68元。
裁判思维
本案根据上诉人杨某上诉的理由与被上诉人B公司答辩的意见,二审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1、劳动合同有效,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和B公司于2009年与杨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B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作业的环境等。该劳动合同均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规
由于杨某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工作劳动期间,存在严重缺勤,共计迟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纹打卡95次,其中2012年迟到22次、早退7次、未按指纹打卡82次,累计旷工在一年内已超过15日。
因此,杨某的行为违反了B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员工1年内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15个工作日的,信用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
综上所述,B公司请求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这类问题需要一些要件:
一、旷工是否有明确的考勤记录?
如:上下班需要打卡,市内出差有客户登记,市外出差有车机票等。总之,单位应出示能够证明员工旷工或迟到早退的证据。
二、单位是否在制度中列明“旷工XX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最好列明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三、单位是否将制度公示?是否能够举证员工知道本制度。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当然,如果采取辞退方式的话,按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也可以。
但是,没有签合同就比较麻烦了,只要超过一个月以上,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按实际工作月数申请补偿。关于这点,你公司是很难摆脱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