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时速禁超15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早在1999年就发布实施,“20公里/40公斤”在十年前就已规定。该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是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的特种自行车。2010年7月27日下午,国家标准委通过其官方网站再次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之争做出回应,列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强制性国标,重申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20公里/40公斤”的特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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