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必须要分居二年吗?

2024年12月03日 23:3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居两年以上(含两年)是表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则是认定离婚的重要条件!
但是并不是说起诉离婚一定要分居两年。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后者是法定的,而法院要判决离婚,则要有足够的事实去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啊。
起诉离婚的理由可以很多,比如家庭暴力、比如婚外情、比如虐待等。
收入证明加盖财务章是可以的,公司行政章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是那种保卫科之类的章,就是一般情况下,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均可。

网友(2):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网友(3):

不是的!分居六个月!正常情况下法院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婚的!六个月之后你再起诉就会判了!财产是两个人协商解决!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硬判的!还有有些特殊情况不准离婚的!比如:哺乳期间。。。

网友(4):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上没在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当配偶死亡时,婚姻才算自然解体;分居的年限只是离婚诉讼中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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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而调解无效的,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此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引起的。根椐"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须要举证证明自己两年内未回过家,需要证人证言等证实。

网友(5):

有家庭暴力、吸毒,酗酒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