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家属会得国家的哪些补贴

2024年12月03日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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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可得补贴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拓展资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网友(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补贴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 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设置党组或者党委会,在中国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机关编制一类。党的事业单位就是协会和社区,包括其下属机构。

网友(3):

可获得一次性伤亡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原由民政部门发放改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列抚恤金目级科目。

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因公牺牲者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者发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

扩展资料

具体计算发放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按我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之和;

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 离退休人员:

(1)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上述工资和职务补贴、离退休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2)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规定的本人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和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百度百科-抚恤金

网友(4):

我父亲是河北省邯郸市黄楼梦煤炭工程七三处一名员工,相对来说就是也前人们说说的老工人,因我父亲在2001年一天遇到车祸当场就离开了人世,后来到单位算死亡丧葬费。根本就没有算到什么丧葬费。就算到了他的每月拖欠工资。还有给我妈妈的生活费。就买一个月40块钱。然后领了十几年,到现在2018年已经是18年了,但是今年还给他停止发这个生活费。我想请问在今天这种社会,40元钱能买什么?这能算是生活费吗?一个月在40块钱能买菜都不够,不要说是买米买油,还说是什么生活费。这就是河北省邯郸市黄龙木煤炭工程73处给职工发的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我想请问,这合乎国家文件规定的哪一项?我想问我母亲讨个公道可是我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若有好心人帮助,我会非常感谢。我的联系方式,13216220132。希望懂得这方面法力条款条规的人员能够帮助感谢。

网友(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