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对方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电视台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或者其他公益性目的播出节目的话则一般不认定为侵权。现在一般电视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都会对当事人的形象加以处理(如加上马赛克),如果没有,虽然从理论上属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法院是否认定还要看具体事件的程度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