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2、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3、现没有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所以转让其持有公司股权,即使未经其配偶同意,也没有法律依据确认其转让无效。
4、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权对诉争股权进行处分,以一方对案涉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5、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6、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需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7、股权系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非股东不享有上述权利,即便是股东的配偶。
8、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预。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亦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股东个人,而非其家庭。
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在内的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
10、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所以,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应为综合性的民事权利。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11、股东有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自行转让股权,受让人亦无需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主张无权处分其名下股权而致转让协议无效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