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1
、购销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购买或者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双方必须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
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
、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不许转借他人使用,超过有效
期未使用的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过期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注销。
4
、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按购买方公安机关批准的购买备案证明
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并同时留存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
还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查验无误后,
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5
、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
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6
、购买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应建立登记台帐,购买使用台帐,应如实记录购
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品
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台帐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7
、严禁向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无购
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超出购买许可
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日期、品种、数量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
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