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汇款单的借款如何处理

2024年12月04日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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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汇款单的借款十分常见。其中的主要原因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紧密,出借人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款本身基于双方的信任,出借人相信借款人一定能还款,否则也不可能借款给对方。同时,也有认识上的误区,出借人认为虽然没有借条,但款项是通过银行汇出的,银行汇款单也可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但实际上,如果只有银行汇款单据没有借条,该种借款若形成纠纷处理起来将十分复杂。具体如下:
其一、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银行汇款单只能说明你有款项汇给对方,但不能说明款项的性质及你与对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该款项可能是你归还对方之前的借款或货款或其他欠款,也可能是你赠与对方的款项,或他人交由或委托代汇、代划、代付、转划、转汇、转付款项等。如此,原告只凭银行汇款单据主张借款关系,属于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其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有二:民间借贷不一定通过银行汇款,特别小额借贷,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大量存在;同时,借款人在还清借款时一般要求将借条原件收回。由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最早的出借人通过现金交易,最早的借款人通过银行归还,借条原件因借款已还清被收回。在此情况下,如果单凭银行汇款单就认定双方是借款法律关系,最早的出借人将成为债务人,而最早的借款人将成为债权人,这不利于民间借贷的交易安全。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之前一直认为,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汇款单的借款关系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对方或被告明确认可。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此却作出了不一样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我们认为,该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该规定有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对被告也十分不公。因为,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可能因当时系现金交付且借条原件已被收回等情况而无法提供证据;
其二、该规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将陷入两难。从举证角度讲,在只有汇款单据没有借条原告属于举证不能。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被告缺席,没有抗辩,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决原告胜诉?这在法律上将构成重大争议或障碍。如此,将导致被告出庭还不如不出庭的局面。
但不管如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全国具有执行效力。最初出借人或权利人为防止出现最初借款人或义务人利用银行汇单恶意诉讼,可从以下二方面进行防范:
其一、出借时尽可能也通过银行汇款,尽可能避免现金交易;
其二、就算借款人已还清借款也应保留借条原件,或保留由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