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该规定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嘉兴总包方在嘉兴的所在地税机关办理外经证,这样可以回嘉兴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在萧山缴。萧山的分包方税款都在萧山缴。
萧山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嘉兴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是这个程序,分包在当地开票给总包,
你和总包是不是一个公司.我看上去有点晕
第一在工程所在地开票,开给总包,总包开票给,发包方,
总包收分包的票,用完税证明单,在分包完税的金额上开票无需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