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生效是在2008年4月1日以后,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依据见:2007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申请期限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同时还增加了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
至于具体的执行时间没有规定;申请执行只需申请一次;节假日政府部门都放假了,一般是不会去执行的。
不会的,一般强制执行下来之后就是执行时间。
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期限 是没有限制的 随时可以申请
如果已经申请到达法院 则法院需要在六个月以内启动 如果法院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进行执行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