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的停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024年11月18日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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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年国家层面没有出台针对村干部的停职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地方政府有自行出台针对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暂行办法,具体可参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例如:

2018年黄岩区出台《不称职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暂行办法》,将黄岩区475个行政村、15个居、27个社区1000余名干部纳为管理对象,对不称职的村社干部开展“停职教育”,进行“回炉再造”。

黄岩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停职教育”的对象,主要指存在年末履诺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乡镇街道、村社有关会议、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十种情形的不称职村社干部,“

比如有村社干部坐班考勤时间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规定时间,我们将对其开展‘停职教育’,一般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安排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自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停职程序。”

扩展资料

停职村社干部管理:

“停职教育”期间将暂停行使相应职权,村主职干部仅享受基础报酬,其他村干部不得领取职务误工补贴。

村社党组织书记“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选派“第一书记”或指定其他党组织成员主持工作;其他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在听取村社“两委”意见基础上再确定负责人员。

“停职教育”的村社干部重新返岗则要通过“重重考验”。在经过组织谈话、学习教育、实践检验、返岗申请等多道程序之后,由党委(党工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对“停职教育”期间表现良好,确已完成整改的,予以复职。

参考资料:

新华网-台州黄岩开展不称职村社干部停职教育管理

网友(3):

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扩展资料:
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1.将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名额留给自己的亲友,忽略村民。导致真正贫困的人没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却能够获得补助的行为。
2.对于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款进行私自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贫款等。严重影响村民的利益的行为。
3.对于国家没有征收的费用,进行随意的收缴费用。如村民申请建房的时候,收取一笔好处费,让村民们的生活开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损严重的行为
4.自身的品性并不是很好,如赌博、酗酒、不作为,甚至还有勾搭村里妇女的恶劣行迹。
5.在选举的时候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通过拉票受贿的形式,甚至还采用着恐吓和威胁手段的行为。

网友(4):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扩展资料:

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1.将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名额留给自己的亲友,忽略村民。导致真正贫困的人没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却能够获得补助的行为。

2.对于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款进行私自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贫款等。严重影响村民的利益的行为。

3.对于国家没有征收的费用,进行随意的收缴费用。如村民申请建房的时候,收取一笔好处费,让村民们的生活开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损严重的行为

4.自身的品性并不是很好,如赌博、酗酒、不作为,甚至还有勾搭村里妇女的恶劣行迹。

5.在选举的时候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通过拉票受贿的形式,甚至还采用着恐吓和威胁手段的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扩展资料:

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1.将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名额留给自己的亲友,忽略村民。导致真正贫困的人没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却能够获得补助的行为。

2.对于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款进行私自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贫款等。严重影响村民的利益的行为。

3.对于国家没有征收的费用,进行随意的收缴费用。如村民申请建房的时候,收取一笔好处费,让村民们的生活开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损严重的行为

4.自身的品性并不是很好,如赌博、酗酒、不作为,甚至还有勾搭村里妇女的恶劣行迹。

5.在选举的时候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通过拉票受贿的形式,甚至还采用着恐吓和威胁手段的行为。

网友(5):

截止2018年国家层面没有出台针对村干部的停职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地方政府有自行出台针对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暂行办法,具体可参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例如:

2018年黄岩区出台《不称职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暂行办法》,将黄岩区475个行政村、15个居、27个社区1000余名干部纳为管理对象,对不称职的村社干部开展“停职教育”,进行“回炉再造”。

黄岩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停职教育”的对象,主要指存在年末履诺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乡镇街道、村社有关会议、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十种情形的不称职村社干部,“

比如有村社干部坐班考勤时间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规定时间,我们将对其开展‘停职教育’,一般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安排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自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停职程序。”

停职村社干部管理:

“停职教育”期间将暂停行使相应职权,村主职干部仅享受基础报酬,其他村干部不得领取职务误工补贴。

村社党组织书记“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选派“第一书记”或指定其他党组织成员主持工作;其他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在听取村社“两委”意见基础上再确定负责人员。

“停职教育”的村社干部重新返岗则要通过“重重考验”。在经过组织谈话、学习教育、实践检验、返岗申请等多道程序之后,由党委(党工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对“停职教育”期间表现良好,确已完成整改的,予以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