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