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3年1月7日的解答,企业间借款收取的利息,可视同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可单独开具“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3年1月7日的解答在这里并不适用,解答针对的是货款延迟支付而形成的补偿金或理解为货款的延迟支付而造成的利息,和企业间借款的性质完全不同;目前实务中只能开具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