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的改革发生于春秋时期。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 初税亩 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北宋
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
公元前594年,鲁国,春秋战国时期
初税亩是在我国“春秋”朝代率先实行的。我国春秋时代在鲁国,国君感到收入不能満足消费,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公元前594年,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这就是“初税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