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补偿对方没有支付能力,可以协议分期支付钱款,可以由一方书写欠条给对方当事人。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和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和欠条的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和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
夫妻之间婚内写借条有效吗?
当然有效了,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这样的案例也不少,我给你举个案例,你仔细看看吧。
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也会遇到夫妻双方在婚姻缔结期间存在的相互之间借款关系,比如说,结婚期间,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万元用于开销,可没过多久两人闹起离婚,并约定侯先生归还欠款,但前夫却迟迟不愿履行。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日前,相关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侯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2006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双方订立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男方欠女方债务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嗣后,侯先生一直未予归还。
侯先生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双方收入均为共同收入,即使借条存在,也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且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胁迫所为,并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审理认为,侯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被胁迫书写,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词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难以确认侯先生在陈女士胁迫下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因此对侯先生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提请大家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