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问题?

2024-11-07 13:40:1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这份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无效,试用期2个月即为劳动合同的正式期限,因为没有试用期,所以也意味着第十三条直接无效。第六条7天内没有工资的约定属于违法,属于无效。每做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第七条顺延发放工资的约定属于违法,属于无效,工资发放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约应当提前发放工资。第八条试用期内提前五天通知用人单位协商的约定属于违法,属于无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也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将销售岗位的提成等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网友(2):

这个合同签订之外有没有签订其他劳动合同,还是只是这一份,如果只是这一份,那么试用期约定无效。关于薪资的,试用期内即使是不合适也是要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这种排除自己责任,侵害别人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网友(3):

试用期七天内主动离职或者劝退没有工资是有问题的,只要劳动就有工资的,除非这七天是属于工资培训期间。

网友(4):

第一次听说试用期合同的

网友(5):

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专门弄个试用期劳动合同这就不合理。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试用期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签合同是否可取
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