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

2024年11月20日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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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是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