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2024年11月18日 19:2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友(2):

“私募”也是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者只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证券。私募发行对象有机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或与发行者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公司;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内部职工。私募发行的最大特点是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从而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注册费用;另外,私募发行多由发行者自己办理发行手续,自担风险,从而可以节省发行费用。相对于公募发行证券,私募发行免去了层层审批的麻烦,大大简化了手续,使得筹资迅速,发行费用低。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流动性差,而且要向投资人提供优厚的报酬,经营上还会受到投资人的干预。因此,若选择私募方式融资,还需权衡利弊,仔细斟酌。   
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网友(3):

  可以根据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概念中来看待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x0d\x0a  一、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概念:\x0d\x0a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x0d\x0a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x0d\x0a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x0d\x0a  二、区别表现如下:\x0d\x0a  (1)募集方式。\x0d\x0a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x0d\x0a  (2)募集对象。\x0d\x0a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x0d\x0a  (3)投资额最低标准。\x0d\x0a  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投资下限200万元人民币。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x0d\x0a  (4)风险承担方式。\x0d\x0a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x0d\x0a  (5)投资人数。\x0d\x0a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网友(4):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公司法》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条件没有太多限制,主要是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诸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三大路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网友(5):

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规定。因此在我们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听到有非法集资的事件发生,不少人从中发现商机,非法募集资金诈骗财产。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项罪名,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向社会吸收资金;承诺回报;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①、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②、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这两点在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也比较重要)
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中,
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三、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与界限
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以上资料就是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我们公民必须要有基础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募集案件太多,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大众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与界限不明确,因此大家应该了解两者之间在性质影响、利益分配等都是不同的,并且募集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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