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立案程序: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报案
2、警察受案登记
3、报案属实,则立案,不属实,公安机关应开具不予立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