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全顺序无关,一般是请看下面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
(2)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应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6)工程款。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
(8)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9)一般债权。《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罚款。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
追问:
看不明白!我这么问吧:比方说甲是欠债个人同时欠乙110万、丙26万,丁15万王120现在甲只有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
追答:
都有抵押吗,或者办理了抵押登记没
追问:
看不明白!我这么问吧:比方说甲是欠债个人同时欠乙110万、丙26万,丁15万王120现在甲只有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甲把这套房产抵押给了乙抵押了160万登记了,现在乙申请保全了这套房,王再申请保全后是不是乙先分王第二个分呢
追答:
乙分160万,如果王没有抵押,或者没有登记,或者抵押在乙之后,那就等乙先分160万后再分
有问题可以接着问!
追问:
如果丙和丁也申请保全的话是不是就看丙、丁、王、三人谁申请保全的早谁先分呢
追答:
随办理了抵押登记谁先分,同日办理的按比例分,没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按比例分
总体来说和保全顺序没多大关系
追问:
也就是说:丙、丁、王,三个人如果都没办理抵押登记的话,即便现在申请保全不管谁申请的时间早也不会先分,只能等乙分完后三个人再平分吗
追答:
是的
不是平分,按债权比较分
追问:
那如果王申请保全了,乙和丁没申请保全的话,王可以先分吗
追答:
除非其他人没起诉,没申请保全,那他先分
清楚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