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依据是什么?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契税?

2025年03月18日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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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字[1998]096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本动迁户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房屋买卖价格,不应当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