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地派出所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般要到发证派出所受理。
北京的,看网上说的,如果居住地址不变更,可以拿身份证明和居住证,在到期的前后一个月内北京市内任一家户口派出所办理注签服务的,不非得去居住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