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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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刑事侦查权,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有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对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都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但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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