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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不同。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法》实施之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固定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退休费用统筹,但是个人并不缴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始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之后,自1992年开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时间不一),最晚不超过1993年初。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发布了四个决定,其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招用的职工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和个人均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77号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