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2024年11月23日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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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社保15年时才可退休。

1、现行的职工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该办法第一条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该文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是目前也有相关报道说将适时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对于具体方案,《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在此之前完成并轨改革,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扩展资料

农民合同制员工退休: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网友(2):

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社保15年时才可退休。

1、现行的职工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该办法第一条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该文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是目前也有相关报道说将适时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对于具体方案,《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在此之前完成并轨改革,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0号)、百度百科——退休

网友(3):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如果50周岁退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网友(4):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