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本人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相同)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个月×本人工资
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个月×本人工资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35元/天(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标准)
⑤受伤之日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或伤愈之日):每月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12个月)
兄弟,这样够简洁好算了吧。
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单位没帮你缴纳正规的工伤保险费用,当然由单位支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你投的保,如果理赔取得了理赔费用,应该归你。
如果不够支付你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单位承担。
具体工伤赔偿可以 在 律师咨询吧 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去问问 去 了解清楚吧。
按照标准赔偿是九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