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在建行干了,辞职报告也交了,但坑爹的建行就是要我在审批前接着干三个月,还说如果不干的话档案上会

2024年11月17日 15:3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上交书面报告即可
不管批与不批都可以辞职走掉的 压你档案也是无理行为
档案上会有不良记录更是无稽之谈,是在吓唬你。第一个问题不是问题哈。
如果你考虑好了 执意要走银行就是不放 可以通过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解决

再说这个:看网上说民营企业都不接收人事档案的?
现在只有国企、上市公司及事业单位有接收档案的权利
你可以把档案先放在当地人才市场保管(每年交点费即可),什么都不耽搁哈。

网友(2):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网友(3):

你好,人力资源专业回答:建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即使你提辞职的话,还会有工作交接期。当然这个工作交接期都是由本单位来制定,一般最长不会超过三个月。每个辞职的人心里边都想早点离开单位,但是每个公司都会有制度,也是规范本单位离职的一种方式。民营企业也有能接收档案的,即使单位不接收,你可以放到人才市场代管的。不知道解决的你的问题没有,望采纳!

网友(4):

三个月换一个不良记录,我觉得值得,毕竟以后的事谁也说不清,有什么事不能忍的呢?

网友(5):

合理的,我哥哥当年也在建行多干了几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