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8条为交社保有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有的得到经济补偿,有的没有得到?原因是什么?

2025年03月20日 07:52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你要有企业违反第38条的证据,才能得到赔偿。

网友(2):

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想要得仲裁委或是法院的支持,是有严格程序上要求的。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议找律师协助,听从律师的建议,才能保证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