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2024年11月16日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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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虚假信息来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升禅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旦笑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模源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友(2):

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欺诈消费者的认定:

1、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2、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3、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携氏意。

4、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5、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6、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7、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8、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

9、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10、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

11、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12、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

13、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

14、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

15、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辩链散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

16、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唤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

17、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18、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19、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网友(3):

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没御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隐悉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灶察乎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网友(4):

误导,诱惑,欺骗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纳判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消贺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洞桥改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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