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决定》要求,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决定》中频繁出现的“公平”二字,清晰勾勒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走向,回应了人民的期待。
经过35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国力大增、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不公的现象,如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差距和城乡收入扩大,就业上的同工不同酬等等。这些问题,有权钱交易等非制度因素的影响,更多的是一些具体制度缺陷带来的结果。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人们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也更加强烈。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结点,也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为此,《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落脚点”。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决定》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一切社会不公现象纳入制度调节的范围: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使用要素、参与竞争。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让农民更多享受到土地红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公共服务,让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司法公正,构建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底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就业创业,消除就业歧视,构建机会平等机制。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
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社会保障改革,减少特权、增加平等。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在现代中国,导致社会不公的最大问题,是城乡二元结构。为此,《决定》提出,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障碍,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决定》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措施。这必将加速推进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回应人民的强烈诉求,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促进公平公正的改革方案。而这些方案能否成为现实,很大程度上要靠我们各级党委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去落实。这就需要领导干部真正自觉地“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落脚点”,推进新的改革和制度创新。要在发展中促进公平,而不能把发展与公平对立起来,有发展成果,才能谈得上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