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2024-11-08 0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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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军事刑事诉讼既是国家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与普通刑事诉讼相对而言的一种特殊刑事诉讼。

:“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先进、公平与否,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周密及发展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防和军事利益能否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因此,对军事刑事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刑事诉讼”
的内涵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军事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军事司法机关。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军队中专门设立的,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军事执法机关。它们有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是经国家授权在军队内部及国防和军事领域内行使刑事司法权。在我国,军事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军队团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
它们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的职能;在职权和工作上,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追究、惩罚军职人员犯罪及“军事性质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军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任务。
在现代法制国家,为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本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具有处理本国法域及司法权限内的一切案件,包括国防和军事领域内刑事案件的权利,它不仅是这类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的最终决定者,而且可以亲自或授以设立临时司法机构办理这类案件。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负责审理不服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的一审刑事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而且可以提审依法由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军事审判庭审理战争犯罪或重大军事犯罪案件。但是,一国最高司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且介入国防和军事领域的范围和深度都有一定的限度。如在我国的军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内的刑事案件时,一般不直接受理起诉,不审理一审军内案件;不以战斗单位和前线军人为诉讼对象,不直接在军队内部进行调查取证:不作涉及军职、军纪及军人荣誉的判决:有关判决的执行交由军事司法机关负责等等。

网友(2):

巴勒斯坦比我更清楚